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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解读

2018年8月31日

出台背景

        1.电子商务法即将实施,国务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系列政策出台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电子商务法》立法,《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电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一至第七十三条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要求。

        2018年11月,关于跨境电商的新政策陆续出台。1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部署推进物流枢纽布局建设,促进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11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同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十三部委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在此背景下,海关总署于12月10日出台第194号公告,明确跨境电商海关监管要求,以与《电商法》和上述文件相配套,形成“后《电子商务法》”时代跨境电商监管政策体系。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同时废止。

        2.关检融合
        2018年,国家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与海关合并。自4月20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要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

        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修改,删除其中不符合关检融合现状的过时内容。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发布时,关检融合尚未开展,故公告不包含检验检疫监管要求;随着关检融合工作的深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需要将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囊括在内。

主要内容

        194号公告,基本上以2016年第26号公告为底稿,一方面根据2019年跨境电商监管政策进行了修改,一方面基于关检融合背景增加了检验检疫监管要求,除此之外,对部分原有内容根据近年来的海关规定进行了微调和规范化/细化表述。分述如下:

        (1)与商财发[2018]486号等文件相配套,形成2019年跨境电商监管的新要求
        主要包括:

        • 第二条中关于各企业主体资质许可证的规定
        • 将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 第四条明确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 第六条第二项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主体
        • 第八条提出施加电子签名的要求
        • 第十三条与税务新政相配套,认可申报企业代收代缴税款资格
        • 新增“跨境电商”转关模式和商品在保税区之间的流转模式
        • 明确了对涉嫌走私等行为的监管要求

        (2)增加检验检疫内容
        主要包括:

        • 第十九条明确“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 第二十五条明确对临期或不适合境内销售的商品实施退运或销毁

        (3)原有规定的调整或文字规范化
        主要包括:

        • 将“个人”改为“消费者(订购人)”
        • 第二条将企业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要求改为必须在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
        • 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归入企业传输三单数据的平台类型
        • 第八条将进口和出口分开表述,综试区出口可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跨境电商出口新增施加电子签名要求
        • 放宽汇总申报的时限要求
        • 第二十四条将26号公告第十八条中的“现行规定”改成了“有关规定”,为未来出台相关规定预留了空间
        • 用语解释部分,将各类企业细分描述,概念更加清晰,并新增了订购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含义解释

对相关企业的主要影响

        新公告基于近年来的跨境电商试点经营,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更加规范,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对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要求。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对原有监管规定实行了便利化调整。各类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时,有了更加明确的合规依据。

        1.对电商企业

        ①第194号公告规定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以前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电商企业应当注意防范合规风险。

        ②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监管,同时,公告第二十九条针对涉嫌走私、传输虚假信息、为二次交易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监管办法,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打擦边球,以规避风险。

        ③在海关注册登记后,要“接受海关稽查”(2016年第26号公告仅要求“接受海关后续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④明确允许符合相关条件在保税进口模式中相关零售可以跨区域流转,同区域企业间可进行流转。

        2.对支付企业

        公告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需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企业应重视相应许可证的办理,否则将面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风险。

        3.对物流企业

        公告规定: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物流企业应注意许可证的办理和续期,以规避无运营资质带来的风险。

        影响:进一步明确物流企业主体资质。

        4.对现在的保税仓储企业

        公告规定: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因此,保税仓应与海关联网,满足视频监控等监管条件。相关企业可作为代理人继续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

附: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各条内容与2016年第26号公告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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